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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04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威、林劍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黃新威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