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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110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欽智、林美伶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林美伶身分之釋明文件(如工作證、居留證、護照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