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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8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林佳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馬廷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