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0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黃羅秀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二紙,一紙係由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黃羅秀芬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2,000元〉,一紙係由相對人承誼有限公司、陳泊安、黃育媛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就該二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