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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86號
聲 請 人 歐柏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昌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