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89號
聲  請  人  郭展源 


相  對  人  林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418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9月15日
100,000元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CH368916
002
111年10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11月19日
111年11月19日
CH368924
003
111年11月9日
100,000元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7日
CH683952
004
111年11月14日
150,000元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CH683953
005
111年12月3日
200,000元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CH683958
006
111年12月26日
200,000元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CH683961
007
112年1月19日
200,000元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17日
CH683970
008
112年2月24日
200,000元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CH272679
009
112年4月13日
200,000元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CH27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