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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劉正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之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