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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曾珮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國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CH0000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
年1月17日向橋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
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