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謝祖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3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