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66號
聲 請 人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妍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向橋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