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34號
聲 請 人 黃孟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行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