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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5號
聲  請  人  張美容 
非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福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於112年10月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福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福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