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璟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吳璟鑫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有卷附除戶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