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00,000元,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5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55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