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相 對 人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6,704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157,23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