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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加穰精緻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尚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仟伍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