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相  對  人  西班牙泰爾文特公司TELVENT ENERGIA S.A.



法定代理人  Mr.  Jesus  Manuel  Rios  Oder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終止契約,前以傳真聯繫相對人失敗(號碼為空號),嗣以相對人合約上留存地址(即營業所)寄發終止契約函,亦經郵務機構以地址欠詳為由退回,無法查知相對人之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終止契約函、傳真紀錄、郵件投遞退回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網址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