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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相  對  人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蕙雯」之記載,
應更正為「王薏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