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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陳嫚旎  

            王智明  
相  對  人  劉家源  

            鍾俊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4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0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3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6,240元(計算式:20,800乘以0.3),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