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輝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明吉
相 對 人 徐喜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許明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許明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