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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吳裕德  
代  理  人  蘇意淨律師
相  對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54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3,3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