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謝財寶
代 理 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相 對 人 陳事柔
相 對 人 陳永泉(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蔡鴻禧(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蔡政達(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蔡璧如(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蔡政哲(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蔡政隆(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陳三郎(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陳富雄(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郭陳秀女(即陳李尾之繼承人)
李樹其(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美穗(即李鍱之繼承人)
張炳煌(即李鍱之繼承人)
張姿芳(即李鍱之繼承人)
張錦珠(即李鍱之繼承人)
張炳輝(即李鍱之繼承人)
張林月貴(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錦枝(即李鍱之繼承人)
林建良(即李鍱之繼承人)
林雨欣(即李鍱之繼承人)
林得勝(即李鍱之繼承人)
林德村(即李鍱之繼承人)
林德宗(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昌(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芳宸(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正(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忠(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文(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淑珊(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峯(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淑玟(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富(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月娥(即李鍱之繼承人)
許勲堂(即李鍱之繼承人)
許妙(即李鍱之繼承人)
許勲㨗(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洛華(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榮清(即李鍱之繼承人)
斯奕凱(即李鍱之繼承人)
斯浩勛(即李鍱之繼承人)
周敏玲(即李鍱之繼承人)
周敏琇(即李鍱之繼承人)
周敏瓊(即李鍱之繼承人)
周敏琬(即李鍱之繼承人)
李國祥
劉秀粧(即李萬生之繼承人)
李孟修(即李萬生之繼承人)
李郁賢(即李萬生之繼承人)
李子鈞(即李萬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0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複丈測量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
、複丈測量及圖資影印費5,070元、不動產估價費190,000元
,合計196,67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陳事柔提出協議書及收據,主張依予聲請人已私下協議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已依協議內容將其應負擔之費用交付聲請人代理人代收,是聲請人不應再對之為請求。惟查,該協議書固僅具訴外和解性質,不得拘束法院就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認定;然聲請人就收受相對人陳事柔已交付之38,000元部分並不爭執,此部分金額應無權利保護必要,相對人陳事柔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1,868元(計算式:原應負擔79,868-38,000)
。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附表所示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