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世樺
方英龍
魯淑華
呂慧芬
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6
相 對 人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相 對 人 國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松
相 對 人 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國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英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9,997元,相對人國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英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86,627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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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建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 | 訴訟費用由被告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銘公司)負擔13%,餘由原告負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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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14/34;被上訴人陳金英、國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王公司)連帶負擔13/34;上訴人揚銘公司負擔7/3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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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揚銘公司之上訴及命上訴人國王公司、陳金英連帶給付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陳金英、國王公司連帶負擔;關於揚銘公司上訴部分,由揚銘公司負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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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8,560/10,817,120)x (107,216+260,000)x 13%〕+〔(1,321,964/10,817,120)x (107,216+260,000+60,454+213,334)x (7/34)〕=3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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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陳金英、國王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 〔(1,321,964/10,817,120)x (107,216+260,000+60,454+213,334)x (13/34)〕+〔(2,643,932/10,817,120)x (107,216+260,000+60,454+213,334)〕=186,627 | | | | |
| 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17,120元 ,第一審確定(兩造均未上訴)部分為5,408,560元,第二審確定部分為1,321,964元。更審判決所指聲請人上訴部分為2,643,932元,相對人揚銘公司上訴部分為1,442,664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