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辰
相 對 人 集合創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