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史偉中
相 對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全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248,400元(計算式:276,000 × 9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