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
相 對 人 陳淑瓊
劉國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淑瓊、劉國爭住址欄「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