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原彰
相 對 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定功
人
相 對 人 王錦華
王定正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定正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定正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定正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或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定正各以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定正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潤公司)邀同相對人王定功、王錦華、王定正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950萬元及其餘10筆借款合計500萬元,共計3,200萬元。詎福潤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0,249,606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且福潤公司自認其資不抵債,又經新聞報導有欠款及吸金情事;王定正之信用卡帳款有全額未繳及聯徵查詢次數異常紀錄,王定功、王錦華、王定正負擔本案連帶保證債務,顯見相對人之信用持續惡化、清償債務態度消極,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裁定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20,249,60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者,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但必以合於該條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始足稱之。又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兩者缺一不可,且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倘債權人不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尚不能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為假扣押。另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故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福潤公司、王定功、王錦華、王定正應連帶返還借款本金及依約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信函、放款戶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可認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1.福潤公司、王定功、王定正部分
福潤公司已積欠聲請人如主文所示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債務,王定功、王定正應連帶清償債務,又福潤公司、王定功部分前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40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王定正對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帳款已有全額未繳、未繳足最低金額之紀錄,顯證福潤公司、王定功、王定正之償債能力不足,日後恐有無法受償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影本為證,就其有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堪認已有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該部分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2.王錦華部分
王錦華經催告不還款,僅屬債務不履行,且依聲請人未提出對王錦華之相關資料以釋明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移往遠方隱匿財產等情,尚難使本院就王錦華有日後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形成薄弱之心證,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顯未盡釋明之責。揆諸首揭說明,該部分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註: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