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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周錦輝  
相  對  人  富域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秉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二十九行關於「國健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域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