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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59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若婷  
相  對  人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相  對  人  黃義雄  
            邱耀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26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762,82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6,762,824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保證書
  、借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聯、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聯徵資料、查訪照片、不動產謄本及異動索引、執行命令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