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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1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而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相  對  人  蔡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7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8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8,1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8,1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貸款借據、增補契約、貸款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