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
抗 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高貴實業有限公司
(GRAND DIGNITY INDUSTRI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倪春慧
代 理 人 余淑杏律師
張凱昱律師
蘇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