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吳韶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