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56號
抗 告 人 魏千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