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84號
異 議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謝智傑
相 對 人 洪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205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