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陳俊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