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42號
異 議 人 何念慈
代 理 人 許耀云律師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字第82996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