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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59號
異  議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6頁第10行「異議人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