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59號
抗 告 人 林界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執事聲字第559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