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57號
聲 請 人 000
相 對 人 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共同育有子女李欣祐(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李文暢(男,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婚後外遇且對聲請人家暴,並於110年9月23日離家,棄聲請人及子女不顧,未給付子女扶養費,且與外遇對象蘇柔蓁租屋同居於桃園市吉安一街璟都柏悅大樓,以名車代步,卻未支付子女扶養費,蓄意拒絕繳納其為貸款人之房屋貸款,相對人離家後,兩名子女扶養費用均由聲請人支出,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共新臺幣(下同)55萬2955元。相對人持續未支付兩名子女扶養費,且聲請人於100年2月為子女李文暢投保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因聲請人當時為保險業務員,故以相對人為要保人,該保單具有相當價值,然卻遭相對人於112年10月19日惡意解約並領走解約金,足見相對人確有隱匿資產或脫產之舉措,且相對人之財產清單上僅剩兩造分別擔任負責人之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眾耀公司,負責人為相對人)、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鴻公司,負責人為聲請人)之投資額,然相對人稱眾耀公司已未經營,而騰鴻公司已停業,其餘僅剩相對人與他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房屋、年份老舊之機車,為避免聲請人本案請求子女代墊扶養費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有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附表所示財產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且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暫時處分原則上不得有「搶先實現本案請求」之情形。
三、經查,兩造為夫妻,共同育有子女李欣祐、李文暢,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6號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確認無誤,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本案請求原因。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於112年10月19日以要保人身分將子女李文暢之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解約,領走解約金乙節,固據其提出南山人壽保險單、聲請人與南山人壽客服人員通話紀錄、聲請人與南山人壽客服人員間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相對人財產清單、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為證。惟該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係於1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該聲請狀繕本於同年11月7日送達相對人(見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6號卷一第7、119頁),約1年後相對人始解除前揭保險契約,則相對人此舉是否意在脫產,實有疑問。況由相對人112年財產資料(見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6卷三19至24頁),顯示其名下有眾耀公司(投資額280萬元)、騰鴻公司(投資額50萬元)、土地、房屋數筆,財產總價值為8,635,457元,則不論眾耀公司、騰鴻公司目前經營情況如何,相對人所餘財產仍有相當之價值,即便該等不動產為相對人與他人公同共有,此僅為將來執行變現問題,並不影響該等不動產仍具有相當價值之認定。綜上,本件依聲請人提出資料及卷內現存證據,尚難認聲請人已釋明非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1.門牌號碼屏東縣○○市○○里○○00號房屋(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2.屏東市街○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3.屏東市街○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4.屏東市街○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5.屏東市街○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6.屏東市街○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7.屏東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李双吉之公同共有持分)
8.李双吉對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
9.李双吉對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