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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27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永標之債權人,為
    查明邱永標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繼字第271號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