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因債務人李俊蔚遺產分割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二號分割遺產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為李俊蔚之債權人,為明瞭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遺產分割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該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3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等件為憑,足認其債務人李俊蔚因系爭事件獲有遺產分配,而聲請人得查閱系爭事件相關卷宗釐清李俊蔚繼承之財產資料,應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