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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2號
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非訟代理人  王巧倫  
上列聲請人對於李〇〇聲請對許〇〇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〇〇名下所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出租予聲請人設置TOYOTA北斗據點,惟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配偶即應受宣告之人許〇〇為法定繼承人之一,聲請人目前尚餘租金1,726,238元無從給付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為確定後續租賃契約換約及租金給付對象,爰聲明參加訴訟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雖據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為證,然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並無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後,非訟事件法核無訴訟參加之規定,亦無得再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參加本件程序,於法無據,亦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