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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287號
原      告  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碧玲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82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每月15,000元,惟未表明請求給付之起訖期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應受判決之聲明,並具體表明請求之起訖期間。
三、倘其請求被告給付之訖日係至原告過世之日止,則請逕依第一項所列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