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5號
參 加 人 昭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曜維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輔助原告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