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中羿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惠菊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蘇敬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濟宇律師
被 告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