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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中羿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惠菊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蘇敬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濟宇律師
被      告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