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顏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黃鵬達律師
被 告 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坤宸室內裝修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
用,惟未說明已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及自行修補支出之費用
金額,且未提出此部分證據,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具
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