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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顏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黃鵬達律師
被      告  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坤宸室內裝修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
  用,惟未說明已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及自行修補支出之費用
  金額,且未提出此部分證據,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具
  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