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見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58,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