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反訴對其不利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3萬7,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272元;就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49萬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