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景松
被上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
胡閏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萬1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6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