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